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房屋稅條例所說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組織起來的,並不是由中央機關直接設立。至於這個委員會的組織方式、成員組成、運作程序等具體辦法,則授權由財政部訂定。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負責設立委員會這個組織,中央財政部則訂定統一的組織及運作規範,形成中央立規矩、地方執行的分工模式,讓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能在全國有一致的程序框架下運作。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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