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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LAW ARTICLE

第 2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七、價格日期: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

八、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九、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十、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十一、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十二、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十三、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

十四、一般因素:指對於不動產市場及其價格水準發生全面影響之自然、政治、社會、經濟等共同因素。

十五、區域因素:指影響近鄰地區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因素。

十六、個別因素:指不動產因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十七、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PLAIN · 白話解讀

§2 為估價技術規則用詞定義,最常考價格四分類。正常價格:買賣雙方有意願、專業、不受脅迫,經正常市場行銷及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限定價格:基於合併權利、合併不動產或違反經濟合理性之分割等限定條件形成之價值。特定價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特殊價格: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價值(如古蹟、寺廟)。另定義正常/限定租金、價格日期、勘察日期、勘估/比較標的、同一供需圈、近鄰/類似地區、一般/區域/個別因素,及最有效使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四要件)。

  • 正常價格:有市場性 + 正常交易條件
  • 限定價格:合併權利/合併土地/不合理分割
  • 特定價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
  • 特殊價格: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
  • 最有效使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
考點考點:四種價格分類的區辨、最有效使用四要件。常見錯誤:把「限定價格」跟「特定價格」混淆,或誤選「特殊價格=高價值不動產」。
5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3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51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 看完整 51 題(含解析與答案)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 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評估臺南孔廟的現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其價格種類為下列何者?」(114 年);「不動產市場循環受到諸多經濟因素的影響,評估不動產價格時都訂有價格日期,依價格日期評估時必須掌握那項原則?」(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1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共被引用 51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1 次,跨 1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3 年、112 年、111 年、110 年、109 年、108 年、107 年...等共 13 個年度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1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51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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