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成本法是估價方法之一,做法是先算出在價格日期重新蓋一棟同樣建物要花多少錢(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再扣掉因為使用年份累積的折舊和其他該扣的部分,得到的金額就是這棟建物的成本價格。建物估價原則上用重建成本,也就是用一樣的建材、設計、施工品質重新複製一棟;但如果原本的建材已經停產或施工方法早就改了,就改用重置成本,也就是用現代建材和設計蓋一棟效用相同的建物。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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