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申請在非都市土地開發,要通過審議才行。審議會看五個條件:是否符合國土合理利用、有沒有違反中央或地方的土地利用與環境保護計畫、對環保自然保育與防災有沒有妥善規劃、能不能配合水電交通排水垃圾等公共設施、以及有沒有取得開發區內土地建物權利證明。五項都過才能許可。審議的作業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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