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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 LAW ARTICLE

第 35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四、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前項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PLAIN · 白話解讀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並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期間原則上是三十日,起算點依情況而異: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自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以公告代替者,自繳納期間屆滿或公告翌日起。寄送復查申請書以郵戳為準。因不可抗力遲誤者,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回復原狀,但逾一年不得申請。稽徵機關應於收到後二個月內作成決定,逾期可逕行訴願。

  • 申請期間原則三十日
  • 依四款情形分別起算
  • 郵寄以郵戳為準
  • 不可抗力得回復原狀
  • 復查決定期限二個月
考點考三十日復查期間的四種起算點、二個月決定期限,以及逾期未決定可逕行訴願。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0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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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稅捐稽徵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共被引用 2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0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稅捐稽徵法第35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2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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