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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 LAW ARTICLE

第 3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PLAIN · 白話解讀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事由時,可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聲請將其解任。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後,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可指定新受託人;若不能或不為指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處分。已辭任的受託人,在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保有受託人的權利及義務。

  • 受託人原則上不得辭任
  • 須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才能辭任
  • 有不得已事由可聲請法院許可辭任
  • 違背職務或重大事由法院得解任
  • 委託人或受益人聲請解任
  • 委託人可指定新受託人
  • 不能指定時法院依聲請選任
  • 已辭任受託人於新受託人接事前仍有權義
考點受託人辭任與解任的要件區分,以及新受託人選任順序與已辭任受託人過渡期間的權義延續。
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0 · 地政士 3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信託法 第 36 條

信託法第3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8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信託法第3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信託法第3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3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信託法第3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信託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信託法第3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信託法第 36 條共被引用 3 次、地政士考試 3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信託法第3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3 題(中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信託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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