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或辦理信託事務支出的稅捐、費用,或承擔的債務,可以用信託財產來支付。受託人就這些費用,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的權利。但若受託人行使這項權利不符合信託目的,就不可以行使。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