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信託行為若有害於委託人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但這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經取得的利益;不過如果受益人取得的利益還沒到清償期,或受益人取得利益時就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行為有害債權人權利,則仍可撤銷其利益。另外,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法律推定該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債權人不必再證明信託有害債權即可請求撤銷。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