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市鎮計畫要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依實際情形把規定事項表明清楚:當地自然、社會、經濟狀況的調查分析;行政區域與計畫地區範圍;人口成長分布組成與計畫年期內人口、經濟發展推計;住商工及其他土地使用配置;名勝古蹟與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保存;主要道路與其他公眾運輸;主要上下水道;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全部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實施進度及經費;其他應加表明事項。主要計畫書除文字圖表外,應附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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