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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 LAW ARTICLE

第 2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一經發布實施,原則上就不能隨時任意變更,以維持計畫的穩定性。但為了配合都市發展實際情況,擬定計畫的機關每三年或每五年至少要做一次通盤檢討,依當前發展狀況並參考人民提出的建議,做必要的變更。對於檢討後認為已經不需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該變更其使用方式。至於通盤檢討的辦理機關、作業方法、檢討基準等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另行訂定。

  • 計畫發布後不得任意變更
  • 三年或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 參考人民建議
  • 非必要公設用地應變更使用
  • 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
考點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期間(3年或5年至少一次),及非必要公設用地處理原則。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1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都市計畫法第2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都市計畫法第2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都市計畫法第2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有關土地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12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都市計畫法第2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都市計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2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共被引用 2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都市計畫法第2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2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2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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