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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 LAW ARTICLE

第 5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正式取得之前,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避免土地長期閒置。但臨時建築的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不能要求補償或抗辯;屆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臨時建築使用的具體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另行訂定。

  • 保留地未取得前得申請臨時建築
  • 限期通知拆除回復原狀
  • 權利人應無條件拆除
  • 不拆者強制拆除
  • 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考點臨時建築可申請、必須無條件拆除、辦法由內政部訂;三大關鍵點是常考組合。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02
經紀人 2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都市計畫法第5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都市計畫法第5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都市計畫法第5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及稅賦,下列何者有誤?」(100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都市計畫法第5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都市計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50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共被引用 2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都市計畫法第50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都市計畫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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