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CE · 選擇題(共 26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 A營業保證金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或設定負擔
- B不動產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 C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
- D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正確答案C】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數額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而非由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 【C選項錯誤】。【A選項正確】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其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經紀業管理條例第8條)。【B選項正確】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含其孳息。【D選項正確】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下列關於營業保證金之說明,何者錯誤?
- A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其債務債權關係而為扣押
- B得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抵銷
- C經紀業合併時,所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 D經紀業申請解散時,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正確答案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其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故B選項稱「得因債務債權關係而抵銷」之敘述與法律規定相反, 【B選項錯誤】。【A、C、D選項均正確】,分別符合第8條(不得扣押)、合併時權利移轉、以及解散後請求退還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何者不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簽章之文件?
- A不動產承租、承購委託契約書
- B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 C定金收據
- D不動產廣告稿
【正確答案A】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於下列文件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所列文件不包含「不動產承租、承購委託契約書」, 【A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B、C、D選項】均屬經紀人應簽章之文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經紀業經營仲介與代銷業務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為仲介業務;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為代銷業務
- B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經營代銷業務者,則不須揭示之
- C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限制
- D經營仲介業務者,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義務
【正確答案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向委託人或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收取「報酬標準」以外之金額或其他利益。同條例第20條規定,經紀業應將其「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之。此揭示義務僅適用於經營「仲介業務」者(因代銷業務之報酬由建商給付)。 【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仲介與代銷業務之定義顛倒(第4條第4、5款)。【C選項錯誤】依第17條,經紀業應僱用經紀人員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仲介與代銷均須僱用經紀人員。【D選項錯誤】依第24-1條實價登錄規定,仲介業者於買賣案件簽訂契約書後、代銷業者於銷售委託契約屆滿或終止後,均有申報登錄之義務。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A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
- B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已滿五年者
- C受停止營業處分,已執行完畢者
- D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正確答案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本條例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四、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 【D選項正確】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5年,即屬消極資格。【A、B選項錯誤】已「滿三年」、已「滿五年」者,均已逾消極資格期間,不構成禁止事由。【C選項錯誤】受停止營業已執行完畢,不在第6條禁止事由之列。甲通過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多年,同時擔任乙仲介公司董事長。執業期間因車禍腦部受創而受法院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繼續充任不動產經紀人,其資格不受影響
- B主管機關應予甲申誡處分
- C主管機關應廢止乙公司之營業許可
- D由主管機關命乙公司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正確答案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擔任經紀業之負責人,亦不得充任經紀人員。甲受監護宣告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已不具擔任乙公司董事長之資格,亦不能繼續充任經紀人。依第6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於許可後發生第1項情事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甲已不具經紀人資格。【B選項錯誤】申誡處分非本件依法應採取之處分。【C選項錯誤】並非直接廢止,而應先命限期改善。甲公司接受乙建築公司之委託,簽訂委託契約書後,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乙公司新推出之公寓大廈預售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雙方應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並由乙公司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簽章
- B甲公司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前,即得刊登廣告並開始銷售
- C甲公司應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 D乙公司之不動產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甲公司名稱
【正確答案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不動產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同條第2項規定,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應由受委託之「甲公司(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而非乙建商。【B選項錯誤】應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C選項錯誤】依第20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揭示於營業處所;代銷業務報酬由委託人(建商)給付,並無此揭示義務。公平交易法規定,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幾倍?
- A二倍
- B三倍
- C四倍
- D五倍
【正確答案B】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侵害人如因故意實施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B選項正確】。【A、C、D選項錯誤】二倍、四倍、五倍均非法定上限。不動產經紀業者以下何種行為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 A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 B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 C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
- D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
【正確答案C】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聯合行為係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C選項】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簽「一般委託契約」,一般委託係非專屬委託,屬於對經紀業較無拘束效果之約定,未限制競爭或市場功能,【不構成聯合行為】。【A選項】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涉及價格之聯合。【B選項】協議拒絕他業參與聯賣屬於聯合杯葛。【D選項】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期間,涉及交易條件之共同約束,均屬違法聯合行為。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所頒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
- A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B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 C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 D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正確答案A】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不得使用「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預售屋不得記載未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等。 【A選項】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屬於「應記載事項」而非「不得記載事項」,係為使交易資訊透明化所訂之積極揭露規範。【A選項非屬不得記載事項】,故為本題答案。【B、C、D選項】均屬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安心社區擬於近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討論社區管理事宜,同時選任新的管理委員。社區規約對於定期會議之召集程序及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定有特別規定。請問: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時,下列何項程序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A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B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
- C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多於二日
- D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
【正確答案C】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開會前二日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之。故通常會議之通知方式須以「書面」為之,不得僅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 【C選項錯誤】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違反法律規定。【A、B選項正確】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符合規定。【D選項正確】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載明並公告屬合法程序(第31條之議案內容)。甲房屋仲介公司擬與乙房屋仲介公司合併,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 A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
- B兩家公司合併後之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 C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
- D甲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告之金額
【正確答案A】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之事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但依第12條第2項規定,「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達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不適用前項(即不須申報)。 【A選項】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達50%以上(已逾三分之一),屬於豁免申報之情形,【A選項正確,為本題答案】。【B、C、D選項】均屬應申報之情形。某直轄市內有競爭關係之甲、乙、丙、丁不動產仲介業者相互協議,就仲介成交之房屋買賣或租賃案件一律收取固定之服務報酬。試問:甲、乙、丙、丁之協議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 A獨占
- B結合
- C聯合
- D杯葛
【正確答案C】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題示甲、乙、丙、丁四家同業協議固定服務報酬(價格),屬於價格之聯合行為, 【C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獨占係指單一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或具壓倒性地位之狀態(第7條)。【B選項錯誤】結合為事業間之合併、持股、經營受委託等(第10條)。【D選項錯誤】杯葛係指事業不得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第20條第1款),與本題固定報酬不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兩者如果發生不一致情形時,以下何者正確?
- A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所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 B由於個別磋商條款,係經過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約定的契約條款,相較於僅由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更能顯示當事人真意所在,自應優先考量
- C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無效,其未牴觸部分亦無效
- D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定型化契約無效
【正確答案B】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個別磋商條款係經當事人個別合意,較能反映當事人真意,故應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而適用。 【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法律規範係在牴觸時個別磋商條款優先,並非一律凌駕所有定型化契約條款。【C選項錯誤】僅「牴觸部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未牴觸部分仍有效。【D選項錯誤】並非整個定型化契約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分期付款買賣,以下何者正確?
- A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之交易型態
- B預售屋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分期給付,是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分期付款買賣
- C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未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 D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應記載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正確答案D】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標的物於交付時或交付前已移轉」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 【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定義不完整,缺少「標的物交付前或交付時已移轉予消費者」之要件。【B選項錯誤】預售屋之分期付款於交屋前標的物尚未移轉予消費者,不符分期付款買賣之定義。【C選項錯誤】依第21條第3項,契約書未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而非百分之六)。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以下何者正確?
- A從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申訴的當日開始起算十日內予以妥適處理
- B從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申訴的當日開始起算十五日內予以妥適處理
- C從消費者為申訴的那一天開始起算十五日內予以妥適處理
- D從消費者為申訴的那一天開始起算十日內予以妥適處理
【正確答案B】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所稱「申訴之日」於實務上為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 【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為十日而非十五日。【C、D選項錯誤】起算日應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為準,非以消費者申訴之日為準。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A 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費者丁購買丙公司銷售之A 商品,造成丁的兒子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甲公司應負何種責任?
- A不須負任何責任
- B與乙、丙公司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 C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D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正確答案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甲為設計者、乙為製造者、丙為銷售者,依第7條第1項、第3項均為商品責任之主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甲為設計者,不能免責。【B選項錯誤】應為連帶責任,而非比例分擔。【D選項錯誤】屬於第8條「經銷商責任」之免責要件(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並非第7條設計、製造者之責任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得選擇申訴、調解及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下列有關申請調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調解屬於司法解決途徑
- B申訴與調解並無先後之分,未提起申訴仍得申請調解
- C調解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請
- D調解成立者,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正確答案D】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6條第2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調解屬於「行政」救濟機制,並非司法途徑。【B選項錯誤】依第43、44條規定,消費者應先向企業經營者、消保團體或消保官申訴,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方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具「先申訴後調解」之程序順序。【C選項錯誤】調解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而非逕向消保官申請。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造成權利受損,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提起團體訴訟,向企業經營者求償。有關團體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至少有五十人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
- B消費者保護團體係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C損害賠償僅限於財產上之損害,不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
- D消費者團體就此項訴訟,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正確答案B】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 【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應為「二十人以上」而非五十人。【C選項錯誤】依同條文規定,損害賠償「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D選項錯誤】依第51-1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就消費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關於不動產經紀人設置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 A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10 名時,應增設經紀人1 人
- B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 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時,該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 人
- C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7 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D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充任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
【正確答案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時,該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 【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依第11條第2項規定,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而非每逾10名。【C選項錯誤】依第12條規定,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備查,並非7日。【D選項錯誤】依第14條、第15條規定,並未限制國籍,外國人經中華民國考試合格並依法取得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任。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修繕費係因非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B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C由公共基金負擔
- D由管理委員會負擔
【正確答案B】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應為「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由該人負擔,選項敘述將「可歸責」誤為「非可歸責」。【C選項錯誤】非由公共基金負擔。【D選項錯誤】非由管理委員會負擔。下列何者,得為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
- A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 B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C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D樓頂平臺
【正確答案D】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下列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樓頂平臺」不在第7條禁止之列,故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D選項正確】。【A、B、C選項】均為第7條所列不得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以下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兩者間關係之說明,何者錯誤?
- A管理委員會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義務
- B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如起訴或被訴時,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 D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正確答案C】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可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 【C選項稱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顯屬錯誤】。【A選項正確】依第36條第1款,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為管委會職務。【B選項正確】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36條第1款反面解釋)。【D選項正確】依第36條第8款,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及報告。向上大樓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將公共基金存放銀行專戶。住戶希望閒置的公共基金能獲取較銀行存款更高的投資報酬,擬交付信託。試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
- A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交付信託
- B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由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 C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 D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正確答案B】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是以公共基金「交付信託」等運用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之。 【B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僅經管理委員會決議不足,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C、D選項錯誤】主任委員或財務委員均無單獨決定交付信託之權限。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 B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具強制效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不得違反該範本之內容
- C就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 D規約訂定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生效力
【正確答案C】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二、各共有人使用專有部分之限制。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五、財務運作規定。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運作方式。七、其他依本條例規定須載明於規約者。 【C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規約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非由管理委員會訂定。【B選項錯誤】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僅供參考,並無強制效力。【D選項錯誤】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後即生效力,無須報備始生效力。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應於每一筆不動產交易完成後多久內,將相關資訊申報登錄?
- A七日內
- B十五日內
- C三十日內
- D四十五日內
【正確答案C】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1條第1項規定,經營仲介業務之經紀業,對於受託仲介買賣或租賃之不動產標的物,應於「買賣或租賃案件『簽訂』買賣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相關成交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C選項正確】。【A、B、D選項】均非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