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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 不動產經紀人 · 考古題

民法概要

27
總題數
25
選擇題
2
申論題
87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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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2 題)

申論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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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1
甲與乙共有一筆土地,甲持分 2/3,乙持分為 1/3。乙分別於 99 年 11 月 28 日、99 年 8 月 10 日、99 年 9 月 8 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丙、丁、戊等人。嗣後甲與乙於 110 年 3 月 18 日訴請法院分割,兩人並因此取得因分割而形成單獨所有的土地,而上述三筆抵押權按應有部分比例移轉到甲與乙之土地上。甲不服該抵押權移轉到自己分得單獨所有的土地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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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乙於 99 年 1 月 28 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 99 年 2 月 2 日辦妥繼承登記。請問丙丁何時取得 A 地所有權?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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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ICE · 選擇題(共 25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第 1 題正解 B練這題 →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條款記載「…價金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整(NT$860,000)。前揭捌拾陸萬元價金應於訂約後 10 日內支付。」若嗣後雙方就價金金額爭訟時,法院應如何決定價金?

  1. A應認為價金為最後書寫之文字:捌拾陸萬元
  2. B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3. C應認為價金為兩項金額之平均值:柒拾柒萬元
  4. D如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應以數字為準:NT$860,000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契約條款文字與數字不一致時,首要應探求當事人之原意,而非拘泥於文字或數字之形式。 【A 選項錯誤】並無以最後書寫文字為準之規定,應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C 選項錯誤】無取兩者平均值之法律依據。【D 選項錯誤】民法並無以數字為準之規定,仍應以探求當事人真意為優先。
第 2 題正解 B練這題 →

關於胎兒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無權利能力
  2.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3. C胎兒為繼承人時,於胎兒出生前,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4. D胎兒為繼承人時,以其母為繼承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A 選項錯誤】第 6 條雖規定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第 7 條就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例外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限制之權利能力。【C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66 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係保留應繼分而非禁止分割。【D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而非以其母為繼承人。
第 3 題正解 A練這題 →

關於失蹤人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B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C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三個月後,為死亡之宣告
  4. D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破產法之規定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B 選項錯誤】民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非五年。【C 選項錯誤】民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非三個月。【D 選項錯誤】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非依破產法。
第 4 題正解 D練這題 →

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3. C未滿法定結婚年齡之男女,其結婚之法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
  4. D為保障胎兒之行為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係保障胎兒之「權利能力」,而非「行為能力」。 【A 選項正確】依民法第 15 條、第 76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B 選項正確】依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C 選項正確】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未滿結婚年齡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註:民國 110 年 1 月後結婚年齡已修正為滿 18 歲)。
第 5 題正解 C練這題 →

關於代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書面授權方式代理為之
  2. B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單獨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3. C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4. D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而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則為無效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 169 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此為表見代理之規定。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之授與並無限定書面形式。【B 選項錯誤】民法第 168 條規定,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而非單獨為之。【D 選項錯誤】民法第 17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第 6 題正解 B練這題 →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屬法定書面要式行為?

  1. A動產所有權之拋棄
  2. B子女之收養
  3. C贈與契約
  4. D演藝經紀契約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故子女之收養為法定書面要式行為。 【A 選項錯誤】動產所有權之拋棄為不要式行為,僅需拋棄之意思表示與占有之移轉即可。【C 選項錯誤】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民法第 406 條)。【D 選項錯誤】演藝經紀契約為無名契約,民法未規定須以書面為之。
第 7 題正解 D練這題 →

關於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2. B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其意思表示有效
  3. C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4. D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86 條本文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原則上有效,不因之無效。【B 選項錯誤】民法第 86 條但書規定,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其意思表示無效。【C 選項錯誤】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第 8 題正解 B練這題 →

關於抵押權所擔保而得優先受償之利息,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1. A二年
  2. B五年
  3. C十年
  4. D十五年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規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A、C、D 選項錯誤】法律明定為五年,而非二年、十年或十五年。
第 9 題正解 C練這題 →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須經登記始生法律效力?

  1. A遺產之繼承
  2. B土地買賣契約
  3. C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
  4. D夫妻就共同財產制之約定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設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僅為處分要件(第 759 條)。【B 選項錯誤】土地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依契約成立即生效,不以登記為效力要件。【D 選項錯誤】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 1008 條),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第 10 題正解 B練這題 →

下列何者屬於授與代理權?

  1. A甲創作民法總則一書,授權乙出版社於五年間印製出版該書
  2. B甲有一 A 車,授權乙以甲本人名義買賣 A 車
  3. C甲為知名影星,授權乙週刊使用甲肖像照片
  4. D甲有一昆蟲標本,授權乙予以拍攝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 103 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甲授權乙以甲本人名義買賣 A 車,即屬授與代理權,乙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甲。 【A 選項錯誤】授權出版為著作權法上之授權利用,非民法代理權授與。【C 選項錯誤】授權使用肖像照片屬肖像權授權,非代理權授與。【D 選項錯誤】授權拍攝標本屬事實行為之同意,非法律行為之代理權授與。
第 11 題正解 D練這題 →

民法於保證契約一節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概念上一般稱為?

  1. A同時履行抗辯
  2. B撤銷訴權
  3. C追索權抗辯
  4. D先訴抗辯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 【A 選項錯誤】同時履行抗辯係民法第 264 條關於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債務之抗辯,與保證無關。【B 選項錯誤】撤銷訴權係民法第 244 條債權人撤銷權,非保證關係之抗辯。【C 選項錯誤】追索權抗辯為票據法上概念,非民法保證制度之抗辯。
第 12 題正解 C練這題 →

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均分擔義務
  2.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3.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4.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負其責任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280 條但書規定,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B 選項錯誤】民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故得請求利息。【D 選項錯誤】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求償權人請求他債務人分擔,如求償權人有過失時,不得對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第 13 題正解 B練這題 →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一方須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方式為之?

  1. A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
  2. B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3. C締結違反公共秩序之契約
  4. D違反民法第 983 條特定親屬間禁止結婚規定之結婚行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向法院聲請為之。 【A 選項錯誤】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2 條,表意人得撤銷之,無須向法院聲請,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C 選項錯誤】締結違反公共秩序之契約,依民法第 72 條為當然無效,無須撤銷。【D 選項錯誤】違反民法第 983 條特定親屬間禁止結婚規定,依民法第 988 條為無效婚,無須撤銷。
第 14 題正解 B練這題 →

關於合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2. B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3. C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無須負其責任
  4. D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無須負其責任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 669 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非分別共有。【C 選項錯誤】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D 選項錯誤】民法第 690 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 15 題正解 C練這題 →

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2. B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得就主物併同從物,解除全部契約
  3. C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4.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 363 條第 1 項規定:「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亦同。」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358 條規定,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B 選項錯誤】民法第 362 條規定,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但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D 選項錯誤】民法第 364 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 16 題正解 C練這題 →

關於果實自落於鄰地,而鄰地非為公用地者,下列何者正確?

  1. A視為遺失物
  2. B視為無主物
  3. C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4. D視為屬於原土地所有人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 798 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故果實自落於鄰地(非公用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A 選項錯誤】並非遺失物,無民法第 803 條以下遺失物規定之適用。【B 選項錯誤】非無主物,不適用民法第 802 條先占之規定。【D 選項錯誤】果實自落者,所有權轉屬鄰地所有人,非仍屬原土地所有人。
第 17 題正解 A練這題 →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多少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下列何者正確?

  1. A二十年
  2. B十五年
  3. C十年
  4. D五年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 833 條之 1 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B、C、D 選項錯誤】法律明定為「二十年」,非十五年、十年或五年。
第 18 題正解 D練這題 →

依民法第 880 條規定,實行抵押權期間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1. A
  2. B
  3. C
  4. D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A、B、C 選項錯誤】法律明定為「五年」,非一年、二年或三年。
第 19 題正解 D練這題 →

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夫妻得於結婚前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結婚後則不行
  2. B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3. C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4. D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 10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1004 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並非結婚後則不行。【B 選項錯誤】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非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已於民國 91 年廢除)。【C 選項錯誤】民法第 100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故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第 20 題正解 D練這題 →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夫妻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B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3. C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4. D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 1046 條規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並依第 1023 條第 1 項準用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A 選項錯誤】此為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全之規定(民法第 1020 條之 1),非分別財產制之規定。【B 選項錯誤】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為法定財產制之內容(民法第 1030 條之 1),非分別財產制之規定。【C 選項錯誤】亦為法定財產制相關規定(民法第 1023 條第 2 項),而非分別財產制。
第 21 題正解 A練這題 →

關於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下列何者正確?

  1. A不生補償請求權
  2. B不生補償請求權,但於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3. C有補償請求權,但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
  4. D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 1038 條第 1 項規定:「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B 選項錯誤】民法第 1038 條並無於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納入計算之規定,該規定係法定財產制之情形。【C、D 選項錯誤】民法第 1038 條第 2 項規定,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但本題為共同財產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不生補償請求權。
第 22 題正解 A練這題 →

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如有受推定為婚生子女情形,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認領之訴
  2. B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3. C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4. D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而非認領之訴,故 A 選項錯誤。 【B 選項正確】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準正)。【C 選項正確】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D 選項正確】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23 題正解 C練這題 →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之遺產繼承人順序,丙優先於乙
  2. B配偶丁與乙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3. C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4. D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乙於丙拋棄繼承前已死亡,乙並無繼承甲遺產之權利能力(依民法第 6 條,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故乙不可能繼承甲之遺產,丁亦無從繼承自乙「繼承自甲之遺產」。且丁為乙之配偶,與甲間無繼承關係。 【A 選項正確】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優先於兄弟姊妹(乙)繼承。【B 選項正確】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D 選項正確】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規定,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 24 題正解 A練這題 →

關於喪失繼承權情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B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 C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 D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因而受刑之宣告,但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為絕對失權事由,無須受被繼承人宥恕與否之影響。 【B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2 款係規定「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喪失繼承權,無須「受刑之宣告」為要件。【C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喪失繼承權,亦無須受刑之宣告。【D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亦無須受刑之宣告;且同條第 2 項規定第 2 至 4 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故 D 所述之情形,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並不喪失繼承權,敘述為相對失權之反面,並非喪失繼承權之情事。
第 25 題正解 D練這題 →

關於遺產分割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繼承人於服喪三年後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2. B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
  3. C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4. D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 11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A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無服喪三年後始得請求之規定。【B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65 條第 2 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非二十年。【C 選項錯誤】民法第 1168 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物,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第 1170 條規定,因遺產分割,各繼承人取得債權者,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並非「應清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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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不動產經紀人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國文(作文)。國文採申論式、120 分鐘;其餘 4 科採申論+測驗混合式、各 90 分鐘。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國文、民法、估價;第 2 天考土地法、經紀法規。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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