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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 · 跨法規對照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住、商、工、公設、農業、保護)

都計法 §32 分區設置 + §33 保護/農業 + §34 住宅 + §35 商業 + §36 工業 + §37 其他行政文教 + §38 特定專用。違反處罰在 §79(§80 為強制執行罰)。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都市計畫法§32分區設置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法§34住宅區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使用不得有礙居住寧靜、安全、衛生
都市計畫法§35商業區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都市計畫法§36工業區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
都市計畫法§33保護區/農業區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建築使用
都市計畫法§38特定專用區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都市計畫法§79違反處罰違反使用或變更地形者,處 6 萬-30 萬罰鍰並令限期拆除(§80 不遵者得處 6 月以下徒刑)
常見誤考點別把住宅區誤背為 §35(§35 是商業區、§34 才是住宅區)。記憶口訣:「34 住、35 商、36 工」按條號順序。
分類:都計中頻(7/10)對照法規: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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