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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 不動產經紀人 · 考古題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42
總題數
40
選擇題
2
申論題
11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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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2 題)

申論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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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1
一、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 得之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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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之稅率為何?試就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敘 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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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ICE · 選擇題(共 40 題)

選擇題目與解析

每題列出題幹、4 選項(正解標朱印紅)與完整解析(含錯誤選項分析)。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第 1 題正解 C練這題 →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市)政府照價收買

  1. A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未達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2. B荒地限期使用並經加徵荒地稅滿 2 年後仍不使用者
  3.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為其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之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
  4. D私有土地超過最高限額限期 1 年未出售或使用者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4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為其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之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此為土地法明定照價收買之時機。 【A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未達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主管機關係「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並非作為照價收買時機。【B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規定,荒地限期使用並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者,始得照價收買,並非2年。【D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規定,私有土地超過最高限額者,應於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使用者始得照價收買,並非1年。
第 2 題正解 B練這題 →

依契稅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免徵契稅?

  1. A向法院標購所得之拍賣不動產者
  2. B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3. C依法標購公產者
  4. D先典後賣取得不動產者
【正確答案B】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本款係為配合政府公務需要之公益目的而設之免徵規定。 【A選項錯誤】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向法院標購、依法承受及拍賣取得不動產者,仍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並無免徵規定。【C選項錯誤】依法標購公產者,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1條規定,仍屬不動產買賣行為,買受人應申報繳納契稅,並非免徵。【D選項錯誤】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惟仍須申報繳納,並非全部免徵。
第 3 題正解 A練這題 →

有關地價稅之特別稅率,下列何項用地不適用千分之二之特別稅率?

  1. A公有供公共使用土地
  2. B國民住宅用地
  3. C自用住宅用地
  4. D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
【正確答案A】依【土地稅法】第18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停車場用地、國民住宅用地、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得適用千分之十之特別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為千分之二)。而「公有供公共使用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係屬「免徵地價稅」之項目,並非適用千分之二之特別稅率。 【B選項錯誤】國民住宅用地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C選項錯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適用千分之二之優惠稅率。【D選項錯誤】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亦得適用千分之二之特別稅率。
第 4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 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 並移轉登記 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目前實務上認為該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
  2. B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本件有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3. C最高法院決議認為該等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是使用借貸
  4. D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正確答案D】依最高法院8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約定將界址取直、彼此交互使用部分土地,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屬使用借貸或互為使用之約定,效力及於受讓人,故繼受人丙不得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 【A選項錯誤】此種界址取直之約定屬債權契約,並非物權登記事項,目前實務上不得辦理登記。【B選項錯誤】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本件係雙方合意之相互使用,並非單方越界,不適用【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規定。【C選項錯誤】最高法院決議認為該等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係屬「相互無償使用借貸」抑或「不動產利用權設定」存在爭議,但結論仍以丙不得主張無權占有為主軸,C過於片面。
第 5 題正解 D練這題 →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下列何委員會負責?

  1. A地價評議委員會
  2. B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3. C不動產評議委員會
  4. D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正確答案D】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A選項錯誤】地價評議委員會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設置,職司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徵收補償地價之評議,並非評定房屋標準價格。【B選項錯誤】不動產仲裁委員會非屬法定機關,不負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職權。【C選項錯誤】不動產評議委員會並非【房屋稅條例】所定之法定機關,正確名稱應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第 6 題正解 B練這題 →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所有權人
  2. B債權人
  3. C典權人
  4. D信託受託人
【正確答案B】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房屋之房屋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債權人」並非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債權人並非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與房屋稅課徵主體無涉。 【A選項錯誤】所有權人為房屋稅之主要納稅義務人。【C選項錯誤】設有典權者,由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D選項錯誤】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信託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 7 題正解 C練這題 →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關於累進起點地價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價為準 價為準 價為準 價為準

  1. A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5 公畝之平均地
  2. B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7 公頃之平均地
  3. C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7 公畝之平均地
  4. D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 5 公頃之平均地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本條明定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基準為七公畝。 【A選項錯誤】五公畝之單位錯誤,依法為七公畝。【B選項錯誤】單位為七公畝而非七公頃,公畝與公頃單位差距達100倍。【D選項錯誤】五公頃之單位錯誤,正確為七公畝。
第 8 題正解 B練這題 →

有關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之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2. B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3. C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4. D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正確答案B】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自實施區段徵收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惟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規定,係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礎,並非「免徵」土地增值稅,故B敘述錯誤。 【A選項錯誤】以現金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敘述正確。【C選項錯誤】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敘述正確。【D選項錯誤】自區段徵收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敘述正確。
第 9 題正解 A練這題 →

有關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告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2. B公告地價每年公告 1 次,公告土地現值每 3 年公告 1 次
  3. C公告地價比公告土地現值更貼近市價
  4. D公告地價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公告土地現值由地方主管機關查估之
【正確答案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公告地價係課徵地價稅之依據;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則為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補償之依據,A敘述正確。 【B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得延長);公告土地現值依第46條規定每年公告1次(每年1月1日),題目敘述顛倒。【C選項錯誤】公告土地現值較公告地價更貼近市價,公告地價通常較低。【D選項錯誤】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均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後,由地方政府公告之,敘述顛倒。
第 10 題正解 C練這題 →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之情形眾多,下列何者為相對消滅之情形?

  1. A因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而消滅
  2. B因土地流失而消滅
  3. C因買賣而消滅
  4. D因拋棄而消滅
【正確答案C】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消滅可分為「絕對消滅」(土地不復存在或不再為私有客體)與「相對消滅」(所有權人變動但土地仍存在且仍為私有)。「因買賣而消滅」係指原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而喪失所有權,但A地仍為私有並由買受人取得,土地本身並未消滅,屬「相對消滅」。 【A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者,視為無主土地公告後歸屬國有,土地脫離私有領域,屬「絕對消滅」。【B選項錯誤】因土地流失(如河川改道)而滅失者,土地客體消失,屬「絕對消滅」。【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64條規定,所有權人拋棄不動產所有權者,土地歸屬國有,脫離私有,屬「絕對消滅」。
第 11 題正解 C練這題 →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得享一生一次之百分之五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2. B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優惠稅率
  3. C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4. D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得享土地增值稅減半之優惠稅率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第31條之1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後再行移轉時,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故C敘述正確。 【A選項錯誤】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為「百分之十」,並非百分之五。【B選項錯誤】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非減半徵收。【D選項錯誤】政府出售公有土地並無土地增值稅減半之優惠規定,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公有土地有條件性之免徵或課徵規定,並非減半。
第 12 題正解 D練這題 →

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基地出租於乙蓋房屋供營業用,則乙不得請求甲協同申請地上權之登記
  2. B甲、乙、丙等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與乙將 A 地全部設定有償地上權於丁時,丙依法得以同樣條件優先取得地上權
  3. C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地,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於丁時,乙與丙之先買權的競合,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4. D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 A 屋出租於乙供營業用,則其租金得超過 A 屋及其基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
【正確答案D】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及【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之限制,僅適用於「住宅」用途。若A屋係出租於乙供「營業用」者,依最高法院決議見解,不適用第97條10%上限之限制,租金得超過該標準,故D敘述正確。 【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故乙得請求甲協同申請地上權登記。【B選項錯誤】共有人對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事項,並無「他共有人優先取得地上權」之法定優先權規定;【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客體為應有部分之出賣,非地上權之設定。【C選項錯誤】公同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不得單獨處分(【民法】第827條),「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之前提即不存在;縱論及多數先買權競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亦係以抽籤方式決定,並非依應有部分比例。
第 13 題正解 D練這題 →

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徵收補償請求權

  1. A甲出賣 A 地於乙,但 A 地仍登記為甲所有;嗣後 A 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則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
  2. B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的 A 地被徵收,該徵收補償金仍為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
  3. C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後 A 地被徵收,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
  4. D甲的 A 地被徵收,於 A 地登記於需用土地人乙之時,甲始喪失 A 地所有權
【正確答案D】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並非於登記於需用土地人名義時始喪失所有權。故D敘述「於A地登記於需用土地人乙之時,甲始喪失A地所有權」為錯誤。 【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給付不能由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基於其權利所得受之賠償物;甲尚未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即被徵收,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徵收補償請求權,敘述正確,非屬錯誤。【B選項正確】公同共有A地被徵收後,徵收補償金基於物上代位法理仍為公同共有,敘述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因滅失得受之賠償或補償,有質權;徵收補償金為A地之代位物,敘述正確。
第 14 題正解 A練這題 →

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將 A 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1. A如採處分權說,且甲與乙債務不履行,則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B如採代理權說,則丙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
  3. C就契稅而言,甲、乙、丙均無庸申報納稅
  4. D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27條至第831條公同共有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乙未經丙同意擅自將公同共有A屋出賣予丁,該處分行為對丙不生效力。「處分權說」係指共有人全體為共同出賣人,但丙既未同意,本即不生效力;甲、乙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係其等個人對丁之契約責任,與丙無涉,丙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A敘述錯誤。 【B選項正確】依「代理權說」之學理,將甲、乙之擅自出賣解釋為代理丙處分,雖屬無權代理,惟若採此說,則丙作為被代理人本人,於承認後本應負擔法律關係上出賣人之義務與責任,敘述符合該學說邏輯,並非錯誤。【C選項正確】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4條規定,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丁),出賣人甲、乙、丙均無庸申報納稅,敘述正確。【D選項正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已停徵房地交易部分)課徵對象為持有期間2年內出售之出賣人,本題未指明出賣人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105年8月8日之交易已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特銷稅停徵,故甲、乙、丙、丁均無庸繳納,敘述正確。
第 15 題正解 C練這題 →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有土地,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 核准後,方得進行一定行為。下列行為何者屬之?

  1. A訂定 5 年租約
  2. B無償撥用
  3. C設定負擔
  4. D臨時使用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之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為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本條所列須踐行此特殊程序之行為包括:處分、設定負擔、超過10年之租賃。選項C「設定負擔」即為第25條明文所列須經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之行為,敘述正確。 【A選項錯誤】第25條限制者為「超過10年」之租賃;訂定5年租約未達門檻,無須踐行該程序。【B選項錯誤】無償撥用依【土地法】第26條及【國有財產法】規定另有程序,並非第25條所列行為。【D選項錯誤】「臨時使用」並非第25條所列處分、設定負擔或長期租賃之行為,無須踐行該特殊程序。
第 16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乙蓋 B 屋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嗣後乙將 B 屋連同地上權一 併出賣於丁。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 A除另有約定外,乙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丁
  2. B丙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3. C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僅為 B 屋
  4. D丙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購權的客體為 B 屋及地上權,而地上權原則上因混同而消滅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見解,地上權人乙就A屋連同地上權一併出賣於丁時,土地所有權人丙就基地上之物權移轉具有優先承購權,且優先承購權之客體應為B屋及地上權之整體;丙若行使優先承購權取得地上權後,因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同一,原則上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民法】第762條)。 【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8條規定,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僅於另有約定時始受限制,故乙得連同B屋一併讓與丁。【B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所有權人於地上權連同房屋出賣時有優先承購權。【C選項錯誤】依實務見解,優先承購權之客體應為B屋及地上權整體,並非僅B屋。
第 17 題正解 B練這題 →

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免繳納登記費?

  1. A共有物分割登記
  2. B限制登記
  3. C移轉登記
  4. D繼承登記
【正確答案B】依【土地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下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1)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2)更正登記;(3)消滅登記;(4)塗銷登記;(5)更名登記;(6)住址變更登記;(7)標示變更登記;(8)限制登記。故「限制登記」(如預告登記、查封、假處分、破產登記等)依法免繳納登記費。 【A選項錯誤】共有物分割登記係物權變動,依【土地法】第76條規定應繳納登記費。【C選項錯誤】移轉登記為有償取得不動產之登記行為,依【土地法】第76條規定應依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D選項錯誤】繼承登記應繳納登記費,雖實務有部分減免,但於本選項比較中以「限制登記」為法定明文免繳事項。
第 18 題正解 C練這題 →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2.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
  3. C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屋全部
  4. D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C】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少數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客體,應限於多數共有人所擅自出賣之「應有部分」,而非全部不動產。題目中甲、乙、丙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壬,丁之先買權客體應為甲乙丙之應有部分(共五分之三),並非A屋全部,故C敘述錯誤。 【A選項錯誤】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乙主張先買權後,依實務見解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敘述正確。【B選項錯誤】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辛得請求甲移轉甲之應有部分,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敘述符合實務見解。【D選項錯誤】共有人故意以低價出售致他共有人受損害,依實務見解構成侵權行為,敘述正確。
第 19 題正解 B練這題 →

甲將其 A 屋賣給乙,但尚未為移轉登記,關於乙就 A 屋的移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得單獨申請該預告登記,申請時並應提出甲的同意書
  2. B乙申請該預告登記時,法條規定甲於例外時應親自到場,其規範意旨在於確認身分及同意的真意,而非使甲成為登記申請人
  3. C該預告登記為保全登記、暫時登記,其登記免納登記費
  4. D甲如將A屋移轉於丙,學理上稱該移轉為中間處分
【正確答案B】依【土地法】第79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規定,預告登記得由請求權人單獨申請,但應提出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實務上預告登記時,登記名義人於必要時應親自到場,其規範意旨在於確認身分及同意之真意,而非使其成為登記申請人。題目B敘述「法條規定甲於例外時應親自到場」,實際上現行【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名義人應親自到場(並非例外時),故B敘述描述順序顛倒,為錯誤敘述。 【A選項錯誤】預告登記得由請求權人單獨申請並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敘述正確。【C選項錯誤】預告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依【土地法】第78條免納登記費,敘述正確。【D選項錯誤】預告登記後登記名義人再為移轉行為,學理上稱為中間處分,敘述正確。
第 20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有 A 耕地一筆,在 99 年 8 月 8 日將 A 地出租於乙,於租賃期間,A 地被徵收並經徵收執行機 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需用土地人丙所有,乙得否主張其為優先購買權人,因而請求塗銷 A 地的該登 記?

  1. A得,因為乙的先買權具物權效力
  2. B得,因為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徵收的情形
  3. C否,因為 A 地並非基地,亦非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
  4. D否,因為土地徵收具公益的政策目的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係以「出賣人自願出賣」為要件。土地徵收係基於公益目的之公權力強制取得,性質上非屬「自願出賣」,故承租人乙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亦不得請求塗銷徵收登記。 【A選項錯誤】土地徵收非自願出賣,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無從適用,遑論其物權效力。【B選項錯誤】土地徵收與一般買賣性質不同,不得類推適用承租人先買權之規定。【C選項錯誤】A地縱非基地或三七五租約耕地,主要原因仍在於土地徵收之公益政策性質,使先買權無從主張。
第 21 題正解 A練這題 →

有關已辦理過地籍測量之地區,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1. A地籍圖重測之原因包括地籍原圖破損、滅失等重大原因
  2. B土地複丈之原因包括原土地測量疏失、比例尺變更等原因
  3. C地籍圖重測之目的為訂正地籍原圖
  4. D土地複丈之目的為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原圖
【正確答案A】依【土地測量實施規則】及實務見解,地籍圖重測係指對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地籍原圖年久誤差過大等重大原因,重新辦理地籍測量、製作新地籍圖之程序。地籍圖重測之主要原因即包含地籍原圖破損、滅失等重大事由。 【B選項錯誤】土地複丈之原因為土地分割、合併、界址調整、部分滅失等個別土地之測量需求,並非「原土地測量疏失、比例尺變更」(後者為地籍圖重測之原因)。【C選項錯誤】地籍圖重測之目的為重新測製新地籍圖,並非僅「訂正」地籍原圖。【D選項錯誤】土地複丈之目的為個別土地之測量繪製,並非重新測製新地籍原圖(此為重測之目的)。
第 22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向乙承租 A 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 99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27 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系爭 A 地以 60 萬元出售予丙,並於 101 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 60 萬元購買,僅欲以 50 萬元買受,未行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 A 地價格上漲 3 倍餘後,以數年前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

  1. A有理由,因乙違背土地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2. B有理由,因乙違背民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3. C有理由,因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4. D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104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有優先承買權,出租人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惟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及民法上誠信原則,出租人縱未以書面通知,若其他證據證明承租人已明確知悉買賣條件並拒絕行使優先購買權,且該承租人事後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予買受人,即應認其先買權主張已權利失效,自不得於土地大幅漲價後再主張優先承購權。 【A選項錯誤】乙已口頭通知且甲明知買賣條件並拒絕以原價購買,甲之先買權實質上已被拒絕行使,非僅書面通知瑕疵即當然得再主張。【B選項錯誤】民法上買賣租賃基地之先買權通知義務並無須以書面為要式要件,甲主張書面通知義務違背不成立。【C選項錯誤】本題A地為耕地,但未明示是否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且依同條例仍應適用權利失效原則。
第 23 題正解 B練這題 →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農業用地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僅指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
  2. B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3. C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使用者
  4. D僅指非都市土地供農作使用者
【正確答案B】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本款明確界定農業用地之範圍包含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 【A選項錯誤】農業用地之範圍非僅限於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亦包含非都市土地。【C選項錯誤】農業用地不包含都市計畫風景區範圍內土地,且使用態樣不限於農作。【D選項錯誤】農業用地非僅限於非都市土地之農作使用,亦包含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森林、養殖、畜牧、保育等使用。
第 24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於 105 年 9 月 1 日將其 A 屋和其坐落的 B 地出售於乙。在未有特約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就 A 屋和 B 地應繳納奢侈稅
  2. B乙就 B 地應繳納契稅
  3. C乙就 B 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4. D乙應繳納印花稅
【正確答案D】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買受人乙就買賣契據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按金額千分之一)。 【A選項錯誤】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奢侈稅(特銷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持有期間2年內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出賣人」(即甲)而非買受人乙;又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稅實施後,房地交易特銷稅已停止課徵。【B選項錯誤】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契稅僅就「不動產之房屋」課徵,土地(B地)不徵契稅,課徵土地之稅捐為土地增值稅。【C選項錯誤】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甲),而非買受人乙。
第 25 題正解 B練這題 →

A 地及坐落其上之 B 屋原同屬甲所有。甲僅將 B 屋贈與並移轉給乙,乙以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丙,其後,法院拍賣 B 屋而由丁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由於法律規定甲乙間就 A 地視為有地上權關係,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2. B由於法律推定甲為出租人,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3. C由於實務上認為強制拍賣在性質上為公法上的買賣,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4. D由於物權效力先買權不得任意創設,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其一讓與或同時讓與不同之人時,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人間,「推定」於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本題甲僅將B屋贈與乙,依本條規定甲(A地所有人)與乙(B屋所有人)間就A地推定有租賃關係,甲為法定推定之出租人,故甲於B屋拍賣時得依【土地法】第104條主張基地優先購買權。 【A選項錯誤】【民法】第425條之1係「推定租賃關係」而非「視為地上權」,故甲非以地上權人身分主張先買權。【C選項錯誤】最高法院實務認為強制執行拍賣性質上仍屬買賣(私法上買賣),並不排除基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權之適用。【D選項錯誤】基地所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有【土地法】第104條明文規定,並非任意創設。
第 26 題正解 A練這題 →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2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2. B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後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
  3. C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免納所得稅
  4. D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予課徵所得稅
【正確答案A】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於103年1月1日次日(即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採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較高稅率(45%或35%)。本題A敘述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要件。 【B選項錯誤】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並非應予課徵。【C選項錯誤】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自用住宅,仍應依房地合一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僅於符合自住要件且持有滿6年者,得享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並非全部免納。【D選項錯誤】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含徵收前協議價購)之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
第 27 題正解 C練這題 →

甲有 A 地一筆,關於「甲同意 A 地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資訊,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資訊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且得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2. B該資訊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但無法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3. C該資訊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但得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4. D該資訊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且無法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
【正確答案C】依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及【土地法】第41條規定,土地登記應登記事項以法定為限。土地所有權人甲同意A地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資訊,並非【土地法】所定應登記事項,但屬於影響土地利用之重要參考事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之相關規定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供查詢參考。 【A選項錯誤】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同意非屬土地法應登記事項,敘述前段錯誤。【B選項錯誤】此資訊非應登記事項,且得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D選項錯誤】此資訊雖非應登記事項,但仍得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內供參。
第 28 題正解 A練這題 →

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關於地權與地用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1. A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則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乙有先買權,且該先買權得預先拋棄
  2. B甲將其 B 基地出租於乙,乙於 B 地蓋有 C 屋,則於租賃期間,甲將 B 地出賣時,乙有先買權,且該先買權不得預先拋棄
  3. C甲於88年將其D耕地出租於乙,則於租賃期間,甲將D地出賣時,乙有先買權,且該先買權得預先拋棄
  4. D甲於89年將其E基地出租於乙蓋F屋,約定租賃期間20年,則於105年時,乙請求甲會同申請地上權登記的權利已消滅
【正確答案A】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分別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承買權具有債權效力,性質上得由共有人事先拋棄。實務見解亦肯認分別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得預先拋棄。 【B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具物權效力,依實務及學說通說「不得預先拋棄」。【C選項錯誤】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具公益保護目的,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內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登記,該請求權實務認屬繼續性權利,105年時點未必已罹於時效。
第 29 題正解 C練這題 →

A 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 A 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1. A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2. B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
  3. C該註記為事實行為,故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4. D該註記並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正確答案C】依【土地稅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為土地所有權人,但有特別情形時得為其他人。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為「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地目限制」之註記,並非對權利義務產生創設性效果之行政處分,而係事實行為(觀念通知);故甲不服該註記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作成除去事實行為之給付),請求救濟。 【A選項錯誤】該註記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撤銷訴訟。【B選項錯誤】該註記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D選項錯誤】註記雖非行政處分,但仍對甲產生事實上不利益,依實務見解仍得循一般給付訴訟途徑救濟,並非完全不得救濟。
第 30 題正解 B練這題 →

都市計畫法所定義的都市計畫事業,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1. A公共設施建設
  2. B新市鎮建設
  3. C新市區建設
  4. D舊市區更新建設
【正確答案B】依【都市計畫法】第3條規定,所稱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依第61條規定,都市計畫事業包括:新市區之建設、舊市區之更新、公共設施之建設等。「新市鎮建設」依【新市鎮開發條例】另行規範,並非【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事業之範圍。 【A選項錯誤】公共設施建設係【都市計畫法】第61條所定都市計畫事業項目。【C選項錯誤】新市區建設為都市計畫事業之一。【D選項錯誤】舊市區更新建設亦為都市計畫事業項目。
第 31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7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2. B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3. C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 A 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
  4. D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104條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法院拍賣不動產時實務認法院對承租人負先買權通知義務,須待承租人放棄優先承買權後,法院始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敘述符合實務見解。 【A選項錯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租期不得少於6年;7年租期符合規定,未訂書面者不當然視為不定期限租賃。【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期屆滿承租人仍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反對者,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但耕地租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為「續訂租約」,不適用民法第451條,B敘述不正確。【C選項錯誤】出租人甲出賣A耕地時,依【土地法】第104條對承租人負「真正義務」之書面通知義務,並非不真正義務。
第 32 題正解 D練這題 →

依實務見解,關於地籍、地用與地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有已登記的 A 地,在占有人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前,甲向乙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倘乙於該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及命甲容忍其辦理地上權登記,且其提起反訴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法院自應就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否,為實體上裁判
  2. B甲有一工廠之 A 鐵塔,為專供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3. C原住民甲於山坡地範圍內的 A 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5年,則甲得無償取得 A 地所有權
  4. D甲將其 A 基地出租於乙蓋 B 屋,於租賃期間,B 屋因故滅失,則甲得收回 A 地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25條之1及第426條之1規定,並參照實務見解:(A)甲對乙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時,乙以反訴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及命甲容忍辦理地上權登記,於程序合法時,法院自應就反訴標的為實體裁判,敘述正確;(B)專供機械設備用之鐵塔,非屬一般房屋稅課徵對象,敘述符合實務;(C)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取得農育權滿5年得無償取得所有權,敘述大致正確;(D)依【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契約,於房屋滅失後仍得使用基地至原訂租期屆滿,並非當然得收回;又依【民法】第451條法理,房屋滅失非當然消滅租賃契約,故D敘述錯誤。【A、B、C選項】依各該規定及實務見解均屬正確敘述,故為非錯誤者。
第 33 題正解 D練這題 →

甲有 A 地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但僅將 A 地自願出賣並移轉於乙;經查 B 屋並非區分所有建物,亦非農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僅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於乙,違反處分一體化的法律規定
  2. B甲與乙間就 A 地視為已有租賃關係
  3. C甲與乙間就 A 地有法定地上權關係
  4. D日後甲出賣其 B 屋時,乙得主張先買權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亦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本題甲將A地出賣於乙後,B屋仍為甲所有,日後甲出賣B屋時,A地所有人乙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主張優先承買權。 【A選項錯誤】我國法並無「處分一體化」明文規定,土地與房屋得分別處分。【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後僅讓與其一者,「推定」於房屋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但B所稱「視為已有租賃關係」用語不精確(應為「推定」)。【C選項錯誤】我國民法並無一般性「法定地上權」之規定(僅【民法】第876條就抵押物拍賣設有規定),單純買賣不生法定地上權。
第 34 題正解 A練這題 →

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 A 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 A 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丙、丁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
  2. B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共有人不得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受讓人
  3. C甲、乙、丙、丁不得將 A 地有償處分給戊,因為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難認正當
  4. D甲、乙、丙、丁將 A 地出賣給戊時,因為並非出賣應有部分,故己不得主張先買權
【正確答案A】依最高法院近年判決見解(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分別共有土地之共有人逾應有部分過半數及人數過半數同意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得處分共有物全部,且部分共有人得為其他共有人之代理或法定處分權人,將共有土地全部出賣於他共有人(如戊)亦無不可,並非當然違法;故甲、乙、丙、丁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有償處分A地全部給戊。 【B選項錯誤】依最高法院見解,他共有人得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受讓人,並無禁止規定。【C選項錯誤】出賣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給特定共有人,並非當然違反公平原則,須具體判斷有無利害衝突。【D選項錯誤】依實務見解,少數共有人己仍得就其他共有人應有部分主張優先承買權,並非完全不得主張先買權。
第 35 題正解 D練這題 →

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基地出賣時,長期占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2. B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3. C基地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表示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4. D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大於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
【正確答案D】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多種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效力大於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後者為債權效力或學理見解上效力較弱)。 【A選項錯誤】長期占有人並無【土地法】第104條所定之優先購買權。【B選項錯誤】地上權人、典權人與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順序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並非以抽籤決定。【C選項錯誤】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接到通知後10日(非3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第 36 題正解 D練這題 →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1. A補償內容僅有地價補償
  2. B屬於一般犧牲
  3. C屬於損害賠償
  4. D屬於損失補償
【正確答案D】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及第30條規定,土地徵收係國家基於公益目的,對特定人之財產權所為之強制取得行為,被徵收人應受合理補償,其性質為「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並非一般犧牲、損害賠償或刑事補償。 【A選項錯誤】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至第34條規定,徵收補償內容除地價補償外,尚包含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營業損失、遷移費、土地改良費等,並非僅地價補償。【B選項錯誤】徵收補償係對特定人之「特別犧牲」(非一般犧牲)所為之補償,一般犧牲不構成補償請求基礎。【C選項錯誤】徵收係合法行政行為,並非不法侵害,不屬損害賠償,而為損失補償。
第 37 題正解 C練這題 →

甲未依法繳納契稅,請問目前應移送何處強制執行?

  1. A普通法院
  2. B行政法院
  3. 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4. 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正確答案C】依【契稅條例】第30條及【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1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者,由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契稅未繳納者,屬公法上稅捐債務,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 【A選項錯誤】普通法院強制執行係處理私法上債權,不處理公法上稅捐強制執行。【B選項錯誤】行政法院係審理行政訴訟之法院,不負責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D選項錯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係管理國有財產之機關,並無強制執行職權。
第 38 題正解 A練這題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避免私人壟斷,應對私有土地面積有最高額之限制。其相關限制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1. A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10公畝為限
  2. B對於宅地最高面積以10公畝為限
  3. C超額土地當於1年內出售
  4. D逾期未出售之土地,政府得予以徵收
【正確答案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為避免私人壟斷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限制其最高面積。其中對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10公畝」為限(具體標準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況訂定,但條例規定最高以10公畝為原則)。 【B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宅地最高面積之上限非10公畝(土地法第28條另有規定,並由地方政府訂定)。【C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規定,超額土地應於「2年內」(非1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D選項錯誤】逾期未出售之土地,政府得依法照價「收買」(並非徵收)。
第 39 題正解 C練這題 →

甲有 A 地一筆,並將 A 地出賣給乙,約定由乙負擔以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增值稅;但甲遲延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乙多繳稅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的約定係屬無效
  2. B依目前行政法院見解,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的約定係屬違憲
  3. C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乙得向甲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
  4. D依目前最高法院見解,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
【正確答案C】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由買受人負擔土地增值稅者,依【契約自由原則】,該約定有效,並非無效或違憲。出賣人若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買受人多繳土地增值稅,該多繳稅額屬出賣人遲延履行所生之損害,買受人得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出賣人賠償遲延所生之損害。 【A選項錯誤】依最高法院見解,由買受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有效,並非無效。【B選項錯誤】行政法院並無宣告私人間契約違憲之權限,違憲審查屬司法院大法官職權。【D選項錯誤】出賣人甲遲延辦理移轉登記致乙多繳稅額,乙得依民法債務遲延規定請求賠償,並非不得請求。
第 40 題正解 B練這題 →

關於地用與徵收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甲於90年將A耕地出租於乙,則須經甲同意,乙始得將A地轉租於丙
  2. B甲的A地被徵收,卻拒絕受領補償費,則於該補償費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時,甲喪失A地所有權
  3. C甲將其A地出租於乙,如市地重劃後該租賃權消滅,則乙得主張具物權效力的先買權而請求塗銷因市地重劃而為之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4. D甲於90年將位於苗栗縣的A耕地出租於乙,如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原租賃目的,則由苗栗縣政府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甲與乙
【正確答案B】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經通知補償費受領人具領而拒絕受領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償費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又同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甲拒絕受領補償費而繳存保管專戶時,視為發給完竣,甲喪失A地所有權。 【A選項錯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耕地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違者租約無效,A敘述未及效力面。【C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市地重劃後租賃權消滅者,承租人僅得請求補償,無從以物權先買權請求塗銷重劃移轉登記。【D選項錯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市地重劃由主管機關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惟程序非由縣政府單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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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不動產經紀人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國文(作文)。國文採申論式、120 分鐘;其餘 4 科採申論+測驗混合式、各 90 分鐘。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國文、民法、估價;第 2 天考土地法、經紀法規。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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