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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跨法規對照

表見代理 vs 無權代理(代理權外觀責任)

表見代理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本人得承認。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103代理之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
民法§106禁止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除許諾或履行債務)
民法§107代理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108代理權消滅
民法§169表見代理(明示+容認兩類)
民法§170第 1 項: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民法§170第 2 項:相對人催告權(逾期視為拒絕)
民法§171善意相對人撤回權
民法§110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常見誤考點§169 兩種類型:1. 表示授與代理權(明示表見);2. 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不為反對(容認表見)。
分類:民法中頻(7/10)對照法規: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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