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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 跨法規對照

建造 vs 雜項 vs 使用 vs 拆除執照(建築法四種執照)

建造執照(§28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雜項執照(§28 雜項工作物)/ 使用執照(§70 完工後)/ 拆除執照(§78)。建照核准始可施工,使照核准始可使用、接水接電。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建築法§28四種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
建築法§30申請文件 4 件起造人申請建造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①申請書 ②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③工程圖樣 ④說明書
建築法§70使用執照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
建築法§73接水電未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水電;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建築法§78拆除執照建築物拆除前應請領拆除執照
建築法§77-2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申請審查許可 ②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 ③不得妨害結構安全 ④不得妨害消防避難設備功能
建築法§77-1原有合法改善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用途
常見誤考點「室內裝修」需另行申請許可(§77-1);「使用執照」與「變更使用執照」概念不同(§77-2)。
分類:建築高頻(9/10)對照法規: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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