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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違章 vs 新違章 vs 程序違章(違章建築三類)
建築 · 跨法規對照
既存違章 vs 新違章 vs 程序違章(違章建築三類)
違建辦法§2 違建定義 / §5 既存(53.1.1 前)暫緩拆除 / §11 新違建即報即拆 / 程序違章(建照已申請但不符核准內容)。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
條號
關鍵值
說明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2
違建定義
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11
既存暫緩
舊違章建築(依§11 III 由地方主管機關命令規定新舊劃分日期,台北市為 53.1.1):妨礙都計、公共安全等者得勘定限期拆遷地區(§11 I)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5
新違建即拆
主管機關接到違建查報後 5 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 30 日內補申請執照(§5)
建築法
§86
處罰
擅自建造或使用者,處罰鍰並令停工或拆除
建築法
§25
應請領執照
建築物非經申請領得執照不得建造、使用、拆除
常見誤考點
把「既存違建」當「合法建物」(仍是違建,只是暫緩拆除);以為「程序違章」可補照(限符合條件)。
分類: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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