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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 跨法規對照

區段徵收抵價地 vs 市地重劃配地(領回機制)

抵價地:書面申請、最低40%、無同位置權;配地:原位次優先、不申請也配。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徵收條例§40抵價地須書面申請,逾期領現金
土地徵收條例§44第 1 項 第 1 款:應領回抵價地面積=應領補償費 ÷ 區徵補償地價總額 × 抵價地單價
土地徵收條例§44區徵範圍內土地處理方式(抵價地、公設用地登記、標售等)
平均地權條例§60-1重劃配地以原位次分配為原則
平均地權條例§60-2不能按原位次→公開抽籤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31最小分配面積以下發給現金差額
土地徵收條例§41抵價地申請 30 日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申請:公告期滿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
土地徵收條例§44最小面積第 3 項:抵價地之最小面積限度依規定,不足者改發給現金(§43 是公有土地處理,非最小面積)
土地徵收條例§44不足發現金第 3 項:抵價地不足最小面積時,改發給現金補償
常見誤考點抵價地須「主動申請」(§40),逾期視為領取現金;重劃配地「不申請也分配」。
分類:徵收中頻(7/10)對照法規: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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