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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跨法規對照

房屋稅 1.0 vs 2.0(113.7.1 上路 囤房稅)

2.0 全國歸戶、自住「戶數+設籍」雙條件、非自住法定 2%-4.8%、單一自住降1%。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房屋稅條例§5113.7.1第 1 項 第 1 款:自住:1.2%(全國3戶內、設籍、未出租)
房屋稅條例§5113.7.1第 1 項 第 1 款:單一自住:1%(公告現值低於一定金額)
房屋稅條例§5113.7.1第 1 項 第 1 款 第 四 目:非自住:2%-4.8%(全國歸戶、強制差別稅率)
房屋稅條例§52 年第 1 項 第 1 款 第 三 目:建商餘屋:2年內2%-3.6%、>2年2%-4.8%
房屋稅條例§6-1113改按年計徵(113.7.1 起):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5/1–5/31 一次徵收,課稅期間為上年 7/1 至當年 6/30
常見誤考點誤以為自住1.2%不變。2.0 將自住分為「全國3戶內+設籍+無出租=1.2%」、「單一自住公告現值低於一定金額=1%」。
分類:房屋稅高頻(8/10)對照法規: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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