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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跨法規對照

袋地通行權 vs 通行不動產役權(民§787 法定 vs §851 意定)

袋地通行=法定相鄰關係(無須登記);通行役權=意定物權(須登記)。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787第 1 項:袋地通行權
民法§787第 2 項:損害最少原則
民法§788通行權人開路權(須付償金)
民法§789因讓與分割致袋地者無償通行讓與人
民法§851不動產役權(須登記)
民法§852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
民法§859不動產役權消滅請求(法院得宣告消滅)
常見誤考點§787 通行須擇損害最少之處所,並支付償金;§789 因任意行為致袋地者僅得通行原讓與人之地(無償)。
分類:民法中頻(5/10)對照法規: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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