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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跨法規對照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 vs 共有部分 vs 約定專用

專有(§799 I 區分所有)+ 共有(§799 III 推定共有)+ 約定專用(公寓§3、§7)。法定空地、樓梯間、避難室不得約定專用。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799區分所有第 1 項: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民法§799推定共有第 3 項: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其附屬物,推定為各區分所有人共有
民法§799-1對受讓人效力第 2 項:規約對於繼受人亦有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不得分離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基地所有權分離而為移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7不得約定專用 5 款法定空地、樓梯間、防空避難室、共同出入口、配電室等不得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3重建決議公寓大廈重建:嚴重危害公安須拆除重建以外,全體同意
土地登記規則§81另編建號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另編建號單獨登記
常見誤考點把「約定專用」當成「專有部分」;以為法定空地可分割移轉。法定空地依公寓§7 五款不得約定專用、不得分割。
分類:民法高頻(9/10)對照法規: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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