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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登 · 跨法規對照

滅失登記 vs 消滅登記 vs 塗銷登記(三類權利消滅登記)

滅失=「物」消失(建物倒塌);消滅=「權利」原存在但事後消失(地上權期滿、混同、拋棄);塗銷=登記原因「自始無效或被撤銷」。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31消滅登記建物全部滅失應申請消滅登記;所有權人未申請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亦得逕為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31逕為登記建物全部滅失,所有權人未申請消滅登記時,登記機關得逕為辦理(§31 I 後段)
土地登記規則§143塗銷登記權利消滅、原因無效或被撤銷者,應辦塗銷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43拋棄→國有第 3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143 III)
土地登記規則§144逕為塗銷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疏失而錯誤者,得報經上級核准後逕為塗銷(§144)
民法§762混同消滅同一物之所有權及他物權同歸一人,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民法§764拋棄消滅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常見誤考點把「建物拆除」誤申請「塗銷登記」(應為滅失登記§31);把「抵押債權清償」誤申請「滅失登記」(應為塗銷登記§143)。
分類:土登高頻(8/10)對照法規: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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