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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 · 跨法規對照

不課徵 vs 免徵 vs 退稅(土增稅體系)

不課徵→暫不課,原地價遞延;免徵→該次完全不課;退稅→先課後退。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稅法§28-2不課徵:配偶相互贈與(原地價遞延)
土地稅法§39免徵:徵收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稅法§39-2不課徵:作農業使用之農地
土地稅法§31-1信託土地以第一次不課徵前之原地價計徵增值稅(§39-2 IV 為農地之相同規則)
土地稅法§35退稅:自用住宅重購(先課後退)
土地稅法§30-1抵繳增值稅得以土地、有價證券抵繳(限符合條件者)
土地稅法§39-3記存信託不動產移轉之增值稅記存於受託人名下,將來受益人受讓時補課(與不課徵不同)
遺產及贈與稅法§30實物抵繳第 4 項:遺贈稅應納稅額 30 萬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得申請以實物抵繳
常見誤考點農地農用「不課徵」(§39-2)→下次以不課徵時現值為原地價;公保地「免徵」(§39)→該次完全不課。
分類:土地稅高頻(8/10)對照法規: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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