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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複丈 vs 鑑界 vs 再鑑界 vs 界址調整
地測 · 跨法規對照
一般複丈 vs 鑑界 vs 再鑑界 vs 界址調整
鑑界:確認既有界址(§221 I 一);再鑑界:對鑑界結果有異議者填具申請書再鑑界(§221 I 二),對再鑑界仍不服者訴請法院或訴訟外解決(§221 I 三);界址調整:相鄰交換調整。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
條號
關鍵值
說明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04
—
土地複丈情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21
—
鑑界複丈:埋設界標+結果通知書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21
異議
第 2 項:對鑑界結果有異議者得申請再鑑界(§221 I 二款);對再鑑界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或循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221 I 三款)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24
—
土地分割複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25
—
界址調整:相鄰交換面積(同地段、地目)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32
測量錯誤更正
已辦地籍測量地區發現錯誤,限「原測量純技術錯誤」或「抄錄錯誤」者得逕行更正,餘須報主管機關核准(§232)
常見誤考點
坊間口訣「再鑑界 2 倍費、15 日內申請」並非地測規則明文(§221 條文僅規定再鑑界程序及對再鑑界仍不服訴請法院);§221-1 是「位置勘查複丈」非再鑑界。界址調整非分割合併,是相鄰互換面積。
分類:地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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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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