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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 跨法規對照

地政士懲戒事由 vs 程序 vs 罰鍰(消極/積極資格)

積極(§5 考試及格)/ 消極(§6 五款)/ 處分 4 種(§43 警告、申誡、停業 2 月-2 年、除名)/ 違反條款分類懲戒(§44)/ 懲戒委員會(§45)/ 公會罰鍰(§51)。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地政士法§5積極資格中華民國國民經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得開業執照者
地政士法§6消極資格 5 款曾受懲戒除名、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確定、受破產宣告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受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地政士法§43處分 4 種懲戒處分:警告 / 申誡 / 停止執行業務 2 月-2 年 / 除名(無「廢止開業」);申誡 3 次累計 = 申誡 1 次升級停業
地政士法§44懲戒事由違反 §9 II/§12 I/§13/§14/§15 I/§17/§23-§25/§29 III 等不同條款,分別依輕重予以警告、申誡、停業或除名
地政士法§45懲戒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項;委員 9 人
地政士法§51公會罰鍰地政士公會違反 §33 II 規定者處 3 萬-15 萬罰鍰
常見誤考點常背成「§45 處分 5 種」是錯的:§43 才是處分(4 種:警告、申誡、停業 2 月-2 年、除名);§45 是設懲戒委員會(組織);§52 已刪除。
分類:地政士高頻(10/10)對照法規: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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