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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跨法規對照

共有物管理 vs 處分 vs 分管契約(98 修法門檻)

處分需全體同意(§819 II);管理採多數決(§820 I:人數及應有部分均過半,但應有部分逾 2/3 者人數不予計算);分管契約經登記對受讓人有效(§826-1)。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819自由第 1 項: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不需他共有人同意)
民法§819全體同意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須得全體同意
民法§820多數決第 1 項:共有物管理:人數 + 應有部分均過半(98 修法)
民法§820法院變更第 2 項: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變更
民法§820單獨第 5 項: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民法§826-1登記後對受讓人有效第 1 項:不動產分管契約經登記,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或取得物權者亦有效力
民法§826-1明知或可得而知第 2 項:動產分管契約以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對抗要件
土地登記規則§155-1註記分管契約經申請登記為「使用管理事項註記」
土地法§34-1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另採§34-1 多數決(不適用§819 II 全體同意)
常見誤考點誤把「管理」也要全體同意(修法前的舊概念)。98 年§820 修法後管理改多數決;只有「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需全體同意。
分類:民法高頻(10/10)對照法規: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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