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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 · 跨法規對照

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 vs 應有部分(民法 vs 土地法§34-1)

分別有「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公同共有依其公同關係,全體同意才能處分。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817分別共有定義
民法§819第 1 項: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需他共有人同意)
民法§819第 2 項:共有物處分需全體同意
民法§820管理:過半數+應有部分過半數(98修法)
民法§823分割請求權(不分割契約最長5年)
民法§824第 7 項:變賣分割之優先承買(物權效力)
民法§827公同共有定義(合夥、繼承)
民法§828公同處分需全體同意
土地法§34-1第 1 項:多數決: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應有部分逾2/3不論人數
土地法§34-1第 5 項:公同共有準用前4項,僅以人數過半數計
常見誤考點土地法 §34-1 V 明文準用公同共有,但僅以人數過半數計(不論應有部分)。
分類:跨法高頻(10/10)對照法規: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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