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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繼承/出售三段稅務鏈(贈與稅 → 取得 → 房地合一)
跨稅 · 跨法規對照
受贈/繼承/出售三段稅務鏈(贈與稅 → 取得 → 房地合一)
①贈與稅 30 日內申報②繼承遺產稅 6 個月內③嗣後出售:成本以受贈/繼承時公告現值或評定價認定(不是市價)。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
條號
關鍵值
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
§24
贈與 30 日內
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遺產 6 個月內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所得稅法
§4-4
持有期含上手
第 3 項:繼承取得:持有期間含被繼承人持有期;受贈取得:自受贈日起算
所得稅法
§14-4
成本=公告現值
受贈/繼承房地嗣後出售之成本以取得時公告現值或評定價認定
土地稅法
§28-2
配偶不課
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增值稅(原地價遞延,下手出售時補課)
遺產及贈與稅法
§15
2 年併計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視為遺產併計
常見誤考點
忘記受贈房地之取得成本依「公告現值」非「市價」,造成嗣後出售時獲利大幅膨脹;繼承持有期含上手,受贈不含。
分類: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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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題涉及的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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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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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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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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