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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稅 · 跨法規對照

受贈/繼承/出售三段稅務鏈(贈與稅 → 取得 → 房地合一)

①贈與稅 30 日內申報②繼承遺產稅 6 個月內③嗣後出售:成本以受贈/繼承時公告現值或評定價認定(不是市價)。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24贈與 30 日內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23遺產 6 個月內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所得稅法§4-4持有期含上手第 3 項:繼承取得:持有期間含被繼承人持有期;受贈取得:自受贈日起算
所得稅法§14-4成本=公告現值受贈/繼承房地嗣後出售之成本以取得時公告現值或評定價認定
土地稅法§28-2配偶不課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增值稅(原地價遞延,下手出售時補課)
遺產及贈與稅法§152 年併計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視為遺產併計
常見誤考點忘記受贈房地之取得成本依「公告現值」非「市價」,造成嗣後出售時獲利大幅膨脹;繼承持有期含上手,受贈不含。
分類:跨稅高頻(9/10)對照法規: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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