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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稅 · 跨法規對照

移轉登記之三大稅務證明(增值稅 / 契稅 / 遺贈稅)

不動產移轉登記須附稅證:增值稅繳款書(土稅§51)+ 契稅繳款書(契§19)+ 遺贈稅繳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遺贈§42)。

COMPARISON · 對照表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34應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契稅或增值稅繳款書(或不課徵/免稅證明)
土地稅法§51不得移轉土地增值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契稅條例§19不得移轉契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設定典權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42不得移轉未繳清遺贈稅或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8例外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處分公同共有遺產等例外得免附
所得稅法§14-530 日強制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 30 日內申報(無論盈虧、無論是否課稅)
常見誤考點把「同意移轉證明書」當成繳清證明(兩者不同: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辦登記,不必先繳清);忘記強執法院判決之例外。
分類:跨稅高頻(8/10)對照法規: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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